裁判文书详情

朱*和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和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和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朱*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朱*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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