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洪*、陈**与谢**、孟**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陈**与被执行人谢**、孟**、安徽**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3)合铁民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洪*、陈**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本院作出的(2013)合铁民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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