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陈**与被执行人谢**、孟**、安徽**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3)合铁民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洪*、陈**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本院作出的(2013)合铁民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