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郭**撤回对被告马**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为19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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