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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