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与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宋**与被执行人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镜民一初字第019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提取被执行人徐*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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