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葛**与被执行人吴**、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镜民一初字第02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奚**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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