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吴*、吴*价值2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财产线索和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吴*、吴*在鸠江区湾里街道征收办的房屋拆迁款2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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