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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与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1日作出(2015)鸠*一初字第0093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芜湖*有限公司所有的皖B*****号、皖B*****号、皖B*****号重型罐式货车及被告窦*所有的皖BN****号小型汽车。因该案原告已申请撤诉并经本院准许,双方之间的纠纷业已解决,故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担保人芜湖*有限公司所有的皖B*****号、皖B*****号、皖B*****号重型罐式货车及被告窦*所有的皖BN****号小型汽车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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