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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的(2015)固民一初字第01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刘*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刘*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174元,减半收取4587元,由刘*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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