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郑书化与安徽浙*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执行。因案件执行需要,我院于2015年11月11日将此案指定给怀远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蚌执字第0031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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