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书化与安徽浙**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郑书化与安徽浙*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执行。因案件执行需要,我院于2015年11月11日将此案指定给怀远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蚌执字第0031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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