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王*、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陈*与王*、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2015)蚌民一初字第000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案件起诉前,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五*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五民保字第0007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持有的利*六中学股本270万元及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蚌执字第00325号执行案件指定五河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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