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盛*与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的(2015)蚌民一初字第000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蚌执字第0033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