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王*与石*、徐*、郑*、石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的(2015)蚌民一初字第000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另一案件中正在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蚌执字第0028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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