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与被执行人胡*、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魏*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0000元。因本院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禹执字第005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线索,或本院查明了可供执行的财产,都将及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