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谷文信与刘*、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谷*信诉被告刘*、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信的委托代理人谷*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程**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谷文信诉称:我与刘**朋友关系,2013年8月28日刘*与程**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我借款60000元。刘*与程**向我出具了借条,并承诺过几个月就偿还。如今一年多过去了,刘*与程**一直没有偿还,也没有支付利息。我要求刘*与程**共同偿还我借款60000元。

被告辩称

刘*与程**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刘*与程**系夫妻关系,谷文信经人介绍与刘*相识。刘*因经营草场,需要资金购买设备,向谷文信借款60000元。2013年8月28日刘*与程**共同向谷文信出具了一张借条,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后来谷文信向刘*与程**催要借款时,刘*与程**迟迟没有偿还。

上述事实,有谷文信的委托代理人谷**的陈述、刘*与程**共同出具的借条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的保护。刘*与程**系夫妻关系,两人因购买草场设备缺乏资金向谷文信借款60000元,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刘*与程**应承担偿还义务。因此对于谷文信要求刘*与程**共同偿还借款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刘*、程**共同偿还原告谷文信借款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刘*与程**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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