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诉人张**与被申诉人陈**、原审被告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田*一初字第0016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不服,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以淮检民监(2015)3404000002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