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淮南*有限公司、丁*,第三人安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于2015年11月27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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