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朱*、汤*、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刘*与淮南**有限公司、丁*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薛**与徐**、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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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与吴*、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