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方守陆、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被告方守陆、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起诉书经本院审查批准立案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来院缴纳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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