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被告方守陆、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起诉书经本院审查批准立案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来院缴纳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刘*与淮南**有限公司、丁*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闫**与葛**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曹*与郭**、淮南华**有限公司、朱千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蔡**与张*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宋**与廖**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朱**、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莫**与吴*、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闫**与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