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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童景波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0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申请撤回上诉,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负担方式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6090元,减半收取8045元,由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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