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740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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