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常某某负担175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李**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孟某某与黄*、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杜**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与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与冯**、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李*、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顾**、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胡**、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