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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汤某某、班某某、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汤某某、班某某、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525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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