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执行案例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罗*民法院海滨人民法庭与被执行人吴*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费案件,罗*民法院作出的(2015)罗*初字第16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为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9月22日移交本院执行局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刘*诉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费333.5元应由被执行人吴*承担。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吴高锅银行无存款也无往来,且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罗源县人民法院(2015)罗*第95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