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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刘**借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刘*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五民二初字第001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发现被执行人刘*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民法院作出的(2012)五民二初字第001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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