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曹**诉石**、陈**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4)凤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石**、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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