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陈*诉被告秦*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余*、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余*、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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