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岳龙剑申请执行岳*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腾退房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岳*借用申请执行人岳龙剑的房屋现由被执行人岳*的母亲在居住,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5)新津执字第364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