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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岩林与冉**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师岩林与被告冉太红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从2015年9月21日本院通知其交纳诉讼费起至今未及时交纳诉讼费,亦未办理诉讼费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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