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师岩林与被告冉太红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从2015年9月21日本院通知其交纳诉讼费起至今未及时交纳诉讼费,亦未办理诉讼费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田*申请吴*、康**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岳**申请执行岳**借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黄**、张**与黄**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田*与康**、吴*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任*与张*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香诉被告肖本术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刘*借用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被告倪**借用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被告卢*借用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颜**借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