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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与张*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任*与被告张*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提交的被告张*身份证件载明其身份证号为。经本院向被告户籍所在的双流县公安局协和派出所核实,该辖区无被告张*信息,该身份证信息在全国人口信息网内不存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任*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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