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任*与被告张*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提交的被告张*身份证件载明其身份证号为。经本院向被告户籍所在的双流县公安局协和派出所核实,该辖区无被告张*信息,该身份证信息在全国人口信息网内不存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任*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