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路局与李**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铁路局与被告李*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定于2015年7月24日下午2时1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但原*铁路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铁路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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