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铁路局与被告李*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定于2015年7月24日下午2时1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但原*铁路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铁路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重庆**限公司与陈*,张**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姚**与被告柴文化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与福建振**限公司,四川德**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重庆市万州**司奉节分公司,李**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王**,李*借用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田*申请吴*、康**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黄**、张**与黄**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邓青白与杨*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田**、汤徽与吴**、何*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田*与康**、吴*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