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限公司与被告陈*、张*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限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陈*、张*的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张*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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