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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与重庆**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与被上诉*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0555号民事判决,江*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江*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重庆*限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上诉人江*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江*撤回对被上诉*有限公司的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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