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伍*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洪向镜与洪**、洪远轮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张**借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东莞**有限公司与韩*信息技术(东**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罗**、郑**、韦**借用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陈**与黄**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姚**与被告柴文化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覃雪莹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与福建振**限公司,四川德**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重庆市万州**司奉节分公司,李**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王**,李*借用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