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东莞**有限公司与韩*信息技术(东**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东莞*有限公司诉被告韩*信息技术(东*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10月28日向原告东莞*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限其于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现因原告东莞*有限公司没有在指定的限期内向本院缴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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