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蒙**与叶**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布*初字第163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1、归还千足黄金685.5克;2、支付价格补偿款50000元、违约金50000元;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4、承担案件受理费3364元。本院予以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400元。但截至目前,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叶*所有的价值270457.12元(此款含千足黄金685.5克折合的价款158213.4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7479.22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的其相应金额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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