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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湖南万**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湖*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郑*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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