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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某与钟某某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陶某某诉被告钟某某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钟某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陶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30元,减半收取为915元,由原告陶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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