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陶某某诉被告钟某某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钟某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陶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30元,减半收取为915元,由原告陶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朱**与朱**、张**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余**借用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湖南大**任公司与胡**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张**与危**、王**借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向泽*与黄**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钟某某与黄某某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被告欧**里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段**、孟*与刘**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