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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张**与危**、王**借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危*因与被上诉人王*、张*及原审被告王*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4)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颜*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汪*、王*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危*及其委托代理人余*,被上诉人王*、张*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郑*,原审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4)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34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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