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宋*民间借贷、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9日作出的(2013)双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宋*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民法院作出的(2013)双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