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钟*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诉。
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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