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茂名市**有限公司与陈**借用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茂名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茂南法民一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陈*应偿还欠款118483.6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6月9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给申请执行人茂名市*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茂名市*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670元及执行费1677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陈*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本院查询了有关财产登记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茂南法执字第82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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