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深圳金**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金*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金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金*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诉讼请求,变更后的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181442.5元,被告东*金有限公司提出本案不属于本院级别管辖的范围。根据经最*法院批准的《广东*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事项的通知》第五条、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东莞市范围内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应由东莞市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东*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为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由该院管辖。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广东*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事项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东莞*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