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潘*诉被告潘*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潘*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归还了原告所有的小型面包车,原告潘*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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