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王*、李*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7元,减半收取243.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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