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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拍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田*与被申请人北京匡*限公司因拍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202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8月12日,田*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田*于2015年8月12日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我方参加庭审的权利和提交证据、进行质证的一系列诉讼权利。我方系澳大利亚国籍公民,在与被申请人签订《竞买协议》时就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澳大利亚护照复印件并填写了我方在澳的居住地址,故本案系涉外民事诉讼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篇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首先,原审法院未按照我方在《竞买协议》上所留地址进行诉讼文书的送达;其次,被申请人故意隐瞒我方系澳大利亚国籍的事实,作出虚假陈述;再次,原审法院仅适用普通的六十日公告送达而非涉外民事诉讼的三个月公告送达;最后,即使按照原审公告的时间,原审开庭的时间也未满足,提前了一天开庭。综上,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我方的相关诉讼权利。2.即使拍卖合同有效(我方不认可此假设),被申请人并非适格的请求支付拍卖款及相应逾期利息、违约的主体。即使拍卖合同有效,我方与被申请人仅存在拍卖合同关系,被申请人并无法律依据可以以其自己名义代替委托人向我方提起拍卖款及相应与其利息、违约金等买卖合同项下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第(十)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法院依法再审(2014)朝民初字第20213号民事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田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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