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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美**有限公司与张**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美*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商)初字第37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咸*担任审判长,法官孙*、法官刘*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上诉人张*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696元,由张*负担586元(已交纳),由北京美*有限公司负担11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586元,由张*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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