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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世*丽诉被告中国农**限公司辽中县支行拍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世*丽诉被告中国农*限公司辽中县支行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世*丽的委托代理人世*君及被告中国农*限公司辽中县支行委托代理人常*、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5年12月20日,我从辽宁省*有限公司拍得被告所有的房屋,建筑面积202平方米,占地面积450平方米,有委托拍卖合同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手续为证,由于一直未办理房屋更名手续,原告亦无法取得产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协助办理买卖房屋的转籍手续,共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被告辩称

被告中国农*限公司辽中县支行辩称,2005年12月20日,本案的涉案房产确实卖给了原告,原告怠于办理,我行没有过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中国农业*辽中县支行的上级主管部门,省农行营业部清贷中心于2005年11月28日与辽宁省*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委托拍卖合同,定于2005年12月20日在沈阳市拍卖被告中国农业*辽中县支行所有的,坐落在辽中县冷子卜镇冷后村的202平方米办公用房,原告以成交价16万元购买了被告委托拍卖的标的物,并取得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办理了相关手续,被告已按时交付标的物,现原告已实际占有、管理、使用该标的物至今,但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无法取得房屋所有产权,原告找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拍卖房屋的转籍过户手续。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专用收款收据、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拍卖公告及2005年房屋建筑类固定资产处置计划表等在卷佐证,已经当事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世*与被告中国农业*辽**支行于2005年12月20日委托辽宁省*有限公司拍卖被告所有的坐落在辽中县冷子卜镇冷后村的202平方米房屋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之诉讼请求是合理合法的,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履行协助原告办理拍卖房屋转籍过户手续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农业*辽**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原告世艳丽办理坐落在辽中县冷子卜镇冷后村的(202平方米)房屋拍卖转籍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被告中国农*限公司辽中县支行承担。由本院退回原告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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