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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市人民政府明东街道办事处与安徽**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明光市人民政府明东街道办事处诉被告安徽**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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