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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与安徽省经**鞍山分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方*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经**鞍山分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3)花民二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方*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方*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方*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一审诉讼费的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15208元,由方*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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